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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如何计征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 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第一,境外设立全资机构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其实际发生 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列支的成本、费用。第二,企业未设立全资 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 等。第三,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 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纳税人在境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抵扣,抵 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计算抵扣限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 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 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 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 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 扣。   (二)定率抵扣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 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低扣。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均应按法定税率33% 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当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 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公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 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B国公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25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1 5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10%,请采用国不分项抵扣方法,计算该企业当年 年底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分析:   (一)应缴所得税计算: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2000×15%=300(万元)   2.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A国:应纳税额=600×33%=198(万元)   B国:应纳税额=400×33%=132(万元)   3.A、B两国抵扣限额 A国:(2000+600+400)×33%× 600÷3000=198(万元) B国:(2000+600+400)×3 3%×400÷3000=132(万元)   4.A、B两国境外实际缴纳税额   A国=500×40%+100×20%=220(万元)   超过抵扣限额198万元,按限额198万元扣除。超过部分(220-19 8)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该国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B国=250×30%+150%×10%=90(万元)   低于抵扣限额132万元,按实际已纳税额90万元扣除。   5.当年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300+(198-198)+(132- 90)=342(万元)   (二)相应的会计处理   从A、B国两国分回利润、租金时,   1.从A国分回生产经营所得时,   投资收益=500×(1-40%)=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2.从A国分回特许权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80    贷:投资收益 80   3.同样,从B国分回利润时,   250×(1-30%)+150×(1-10%)=3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10    贷:投资收益 310   由于“投资收益”账户期末已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因此纳税时还需将期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从利润总额中调整出来,而单独补纳税款。但不 需要做账务上的调整。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4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2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2    贷:银行存款       342     (a990616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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