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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出口”的征免税问题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资企 业,成立于1998年底,主要从事竹木复合集装箱底板加工制造,该产品是一 种新型的集装箱底板,是集装箱的主要组件之一,原材料采用免税进口料件以及 国产料件,产品制成后销往国内集装箱工厂(均为保税和出口企业)经再加工、 装配成集装箱后出口。请问,我公司这种“间接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适用国税 发[1994]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以及 国税发[1992]1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 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否则应当 如何征税?   答:你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底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从你函中我们不 能判断你的加工贸易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若你公司从事的是“来料 加工”业务,则加工货物及其加工费可实行免税政策,但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若你作为受托方接受外贸企业委托所从事的来料加 工业务,由委托方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为你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你 待此证明向你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若你公司从事的是“进 料加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 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号),你的进料加工业务不适用你函中提到的国税发[1 994]239号文和[1992]146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作为19 94年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的货物,以报关不离境 方式(即所谓的“间接出口”或“转厂贸易”)销售给国内另一集装箱工厂继续 加工,其销售收入不能办理增值税免税又不能办理增值税退税。 (i990507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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