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出口”的征免税问题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资企
业,成立于1998年底,主要从事竹木复合集装箱底板加工制造,该产品是一
种新型的集装箱底板,是集装箱的主要组件之一,原材料采用免税进口料件以及
国产料件,产品制成后销往国内集装箱工厂(均为保税和出口企业)经再加工、
装配成集装箱后出口。请问,我公司这种“间接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适用国税
发[1994]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以及
国税发[1992]1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
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否则应当
如何征税?
答:你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底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从你函中我们不
能判断你的加工贸易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若你公司从事的是“来料
加工”业务,则加工货物及其加工费可实行免税政策,但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若你作为受托方接受外贸企业委托所从事的来料加
工业务,由委托方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为你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你
待此证明向你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若你公司从事的是“进
料加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
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号),你的进料加工业务不适用你函中提到的国税发[1
994]239号文和[1992]146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作为19
94年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的货物,以报关不离境
方式(即所谓的“间接出口”或“转厂贸易”)销售给国内另一集装箱工厂继续
加工,其销售收入不能办理增值税免税又不能办理增值税退税。
(i990507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