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15
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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