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15
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66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一、单位和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
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内四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开发区不区分新老职工,其他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超过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