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2-03
内容提要:福利退税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政策运行中也显现不足,突出表现为一些不法企业钻福利退税政策的空子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建议采取调整福利退税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确保国家福利退税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福利退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税收职能的重要体现。本文试就福利退税政策、企业特点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想法和建议,以期推动福利退税实现其仍有的目的。
一、税收与福利事业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对引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已经从吃饭财政逐步转变为事业型财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体现得越来越明显。税收不但在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大量的税收收入已经应用于国家的综合发展,惠及民生,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全民素质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近年来国家在教育、科技、医疗和各项公用事业方面的投入可见一般。在民政福利事业方面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相应的鼓励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群体积极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自食其力融入社会。如今,国家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适时推出了新的扶持民政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改革开放理念和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残疾人事业离不开税收的支持,而经济的繁荣发展必将实现税收的快速增长。概括地说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二、正确理解福利企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含义
2006年以来,国家为了适应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出台了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新政策,关系到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福利优惠政策,实现国家出台新政策真正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限于工业企业自己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生产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退税限额为统计部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按实发工资两倍税前扣出。明确界定了享受福利优惠企业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将福利企业先征后退调整为按月即征即退。企业与残疾职工须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明确规定了享受福利优惠企业的方式和前提条件。
3、国税发[2006]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年度减税限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4、民发[2007]10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
定办法》规定;福利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
置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25%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的企业。这两个文件明确告诉我们什么是民政福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福利优惠政策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只有正确理解了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含义,我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将政策落实到位。
三、福利企业管理及残疾人参加企业劳动的特点
由于福利企业在管理上和残疾人职工在参加企业劳动都有别于正常企业,所以福利企业管理及残疾人职工在参加企业劳动有其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残疾人工作不够稳定,随意性、波动性较大。经了解,残疾人与企业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合同对双方约束力很差。由于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群体,生理方面的缺陷客观上制约了他们对现代文化和生产技能的掌握。同时心理上比较敏感,不愿意自己被当作残疾人看待,怕被人歧视。对工作极易产生厌恶情绪,所以工作相对不够稳定。
2同工不能同酬影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残疾人职工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正常职工一样参与企业劳动。有的企业认为残疾人职工劳动能力有限,就在劳动报酬上拉大残疾人职工和正常职工的差距,使残疾人职工产生自卑感。心理上的不平衡反映到工作中,就对企业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所以残疾人职工经常与企业之间发生矛盾是其比较突出的特点。
3、福利企业为享受国家退税而接收残疾人职工。因为国家明确规定了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的比例和数额,有的企业受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安排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骗取税收优惠。更有甚者一部分企业只有残疾证不见残疾人,残疾人职工平时不在企业上班,只是挂在职工名册上,只有在相关部门检查时,才来到企业,为不法企业掩盖事实,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四、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对民政福利企业监管难度大。在政策上虽规定了民政福利企业优惠的政策条件,但在鉴别福利企业工资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出勤卡等证明材料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规定了企业为残疾职工通过银行以工资卡形式发放残疾人工资,但工资卡往往企业私自保管,并未发放到残疾职工手中。残疾人是否得到相应的工资很难确定。不排除企业在向银行交纳了残疾人职工工资,应付税务机关退税后,又套回企业的可能性。还有一部分残疾人并没有在福利企业工作,只因贪图一点点小利就将自己名字和相关证件出卖给了企业,帮助不法企业弄虚作假,坑害国家,使国家的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被骗走。
2、 对民政企业弄虚作假处罚力度不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骗取福利退税的,只要求年度内不享受福利企业退税优惠,退回所得税款并且惩罚措施也不够严厉。所以企业敢于“冒险”尝试,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影响税法的严肃性。
3、福利退税政策使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福利企业税负率相对其他企业都较高。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而言,无论缴纳多少税款,在不超过规定的情况下,最终将发生的税款全部退还给企业。所以企业不怕销项税过高,在销售环节故意台高价格,使对方多抵扣税款,把高出部分价款往往挂于往来帐中,自己达到促销的目的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二是企业在购进环节,为了降低成本低价取得原材料而不向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五、强化管理确保福利退税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福利退税政策应该达到国家 、企业 、残疾人群体都受益的目的。退税使福利企业得到返还资金,进而用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为国家照顾弱势群体解决残疾人就业,使其自食其力,融入社会。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事情。但如果这项政策执行得不好或被不法企业钻了空子,最终的受益者就会变成受害者,国家牺牲了税收利益,合法企业的竞争环境遭到破坏,广大残疾人职工的利益就更难得到保障。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1、调整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既要保障残疾人的利益,也要鼓励企业尽可能安置残疾人职工。充分调动福利企业和广大残疾人职工的积极性。具体说可以将福利企业退税款部分或按定额贴补的形式分别划拨给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职工个人,这样既避免了福利企业在支配国家退税上的优势地位,也使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同时也使残疾人职工的利益得到了根本的保障。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残疾职工多方面的积极性,对鼓励残疾人职工积极就业,推动企业合法经营,促进社会稳定必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堵塞管理中的漏洞。针对个别福利企业在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和聘用残疾人职工上弄虚作假等现象,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严把审批关,严格实施审核,严格实施检查,形成一整套的严密措施,保证福利退税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使不法企业无空可钻,从根本上维护好国家和关大残疾人职工的利益。
3、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措施 .针对一部分福利企业做假现象要靠完善的制度和扎实的工作加以规范,实行源头控制和严格检查相结合,防止企业聘用残疾职工流于形式。对福利企业购销环节和资金往来认真审核,防止低购进高销售的问题。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使福利退税政策坚决落到实处。
福利企业退税是我们税收工作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真正理解和贯彻好国家福利退税优惠政策.既要维护好福利企业的利益,保障残疾职工利益,更要保证国家税款不被违法分子窃取和流失,从而为国家利益分配和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