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每年使用财政拨款购买研发用的材料和中间产品试制费,该部分财政拨款我司已缴纳所得税,使用该部分资金发生的研发用材料和试制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使用财政拨款购买研发用的材料和中间产品试制费,该部分财政拨款是不让扣除的。但是,如果企业放弃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将不征税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在收到财政拨款的当期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再使用缴纳所得税后的财政资金用于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