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3/2005信息】 问:我公司有一个全资子公司A,
1998年原始投资为1000万元,经过几年运作,由于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
目前我公司“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现我公司对A公司
进行清理整顿,想收回投资,发现A公司在与某进出口公司做业务时被骗,被骗资金
1100万元收不回来(做该笔业务时,我公司给予担保贷款,银行已从我公司划走
资金1100万元,我公司现挂“其他应收款——A公司”1100万元)。经清理,
A公司除经营损失500万元外,还欠我公司担保资金1100万元。我公司投资A
公司损失为1100万元和500万元,而目前长期投资账面只有300万元,我公
司该怎样做账?税务对此有什么要求?
答:A公司被骗财产,需由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可由A公司作为坏账处理,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子公司清算,母公司收
回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属于“资产的实质性减损”,根据
国税发[2003]45号
文件规定,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而发生的损失,会计上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此项损失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
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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