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3/2005信息】 问:分公司所得税是统一由总公司合
并缴纳还是单独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当汇总还是合并?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要分公司具备了独立核算的三
个条件(即在银行设立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即具
备了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资格。如果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
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如果均单独核算,就均应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对外披露时,简单汇总即可。如果统一核算,则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不
存在汇总一说。如果分支机构属于子公司,并具备了合并会计报表的条件,则在对外
披露时,还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来抵消内部交易,以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致误导报表阅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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