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3/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投资公司,只有投
资收益,没有营业收入,请问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比例是多少?
答:业务招待费应当据实列支,无论是什么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不得预提或分摊。
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超过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
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
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
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
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否按照财企[2001]251号
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确这类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但
财税字[1995]56号文件规定,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
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2%执行,超过2%的部分作纳税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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