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722.证券投资基金应税收入核算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
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依据:
财税字[1998]55号、
京国税[1998]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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