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证券投资基金应税收入核算

录入时间:2005-05-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722.证券投资基金应税收入核算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 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依据:财税字[1998]55号京国税[1998]195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