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721.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
业支付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
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不得作为本机构
和企业的费用扣除,应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受到的期货
交易所退还原交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投资损益处理,
增加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
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按规定标淮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管
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7]158号、
京国税[1998]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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