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5/2005信息】 问:我公司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其中有一笔40万元的应收帐款挂帐3年以上,多次催缴,仍未收回。为保证
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今年准备请中介机构验证,核销此笔款项。但是该事项
在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中产生不同意见,我公司财务主管认为,坏长损失超过3年以上,
还需要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并在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作为坏帐损失。因我公
司的债务人不知去向,也未办理注销,所以不能申报该项应收款为坏帐。如此认定坏
帐对吗?
答:这种确认坏帐的方法不对。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
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
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
司赔款等)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所以,你公司财务主管的理解是错误的,应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的要求确认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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