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企业为员工按国家规定的比率上
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
如何核算?是与工资核算一样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呢,
还是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列支?会计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吗?
答:
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
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
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
工资中扣缴。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
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扣除,不能理解为基本医
疗保险费可以改在管理费用列支,也不能理解为允许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因为应付福利费本来就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出来的。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按规定
渠道进行账务处理,就无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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