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我公司将持有非到期的国库券对
外转让,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长期债券投资——国库券(面值) 1000000
——国库券(应计利息) 110000
投资收益 70000
其中,应计利息110000元在以前已作纳税调减处理,处置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合计调增所得额=处置收益70000+已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
110000=180000元。这样调整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但将持有未到期的国债对外转让
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债利息,应当依法征收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
1180000-1000000=180000元,由于损益中已经确认转让收益
70000元,因此应当调增所得额110000元,而不是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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