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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我公司将持有非到期的国库券对 外转让,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长期债券投资——国库券(面值)  1000000      ——国库券(应计利息)  110000    投资收益   70000   其中,应计利息110000元在以前已作纳税调减处理,处置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合计调增所得额=处置收益70000+已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 110000=180000元。这样调整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但将持有未到期的国债对外转让 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债利息,应当依法征收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 1180000-1000000=180000元,由于损益中已经确认转让收益 70000元,因此应当调增所得额110000元,而不是180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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