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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公司原亏损能否弥补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我所在公司最近收购了一家企业, 以2000万元非股权买下全部资产和负债,拥有该企业100%股权,可是在进行 账务处理时遇到难题。因为我们是拍卖中标购的这家公司,对资产的处理我们应该怎 么样做,是按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入账,还是按评估前的资产原值入账,还是按中标实 际支付的价格入账?原企业的亏损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弥补?   答:你公司以2000万元非股权资产购买被收购方股权,属于股权重组中的股 权转让,是最常见的企业并购行为。依据财会[1998]16号文件规定,被并购 方保留法人资格的,且并购方拥有100%股权的,被并购企业可以按评估价调整资 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及“资本公积——资产评 估增值”科目。根据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重组业务发生的资产 评估增值不缴所得税,但如果已按评估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因此而多提取的 折旧、多摊销费用、多结转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被并购方应按“据实逐年调整法” 或“年数综合法”进行纳税调整。原企业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尚未弥补的亏 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年限内弥补。你公司作为投资方应按权益法核 算该项投资业务,出资额(2000万元)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的部分,属 于商誉性质,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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