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3/2005信息】 问:我公司拟以名下的土地对外投资
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土地目前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取得时支付的成本,因
而在投资时评估增值数额巨大。请问,该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以后各年度内平均缴纳
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项“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
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
(二)项“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
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之规定,你公司土地对外投资
而产生的评估增值部分,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分摊到
以后各年度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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