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企业食堂招待客人和职工在食堂
就餐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什么科目列支?无原始凭证怎么办?这些费用在计算所得税
时有无限制?
答: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
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将其纳入制造部门和管理部
门均是不恰当的。因此,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食
堂作为企业的福利部门,只能为企业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
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
自行向食堂购置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
业损益无关。对于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
费”科目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
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
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
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等。
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职工
人数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人员。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
的14%计算。个人的午餐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则
此项补助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借记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
税时亦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
费”科目后,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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