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银行广告费基数以当年利息收入为准

录入时间:2005-03-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近日,某银行某市支行在2004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与当地国税机关就广告费的税前列支问题发生了争议。 原来,该支行在2004年度共实现利息收入1.42亿元,2004年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 的规定,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收入处理的应收未收利息3800万元 冲减了2004年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当年可以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时,该支行以 1.42亿元作为税前列支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而当地税务机关却认为其应该以冲减 以前年度应收未收利息3800万元后的净收入1.04亿元作为计算税前列支广告 费的计算基数。那么,究竟谁的意见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将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收入处理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年利息收入后,在 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 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 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因此,该市支行的观点是正确的。(a20050329)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