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59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3年纳税方式
2003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
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
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
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
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
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
依据:
国税函[2003]711号
59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国移动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
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
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
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
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
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
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
准扣除。
依据:
国税函[2003]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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