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59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3年纳税方式   2003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 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 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   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 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 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   依据:国税函[2003]711号   59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国移动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 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 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 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 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 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 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 准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3]847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