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现在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展开了,我想咨询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可以
在税前扣除?哪些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答: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但是,
所说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
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
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
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
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
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
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
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
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
薪金支出的项目。 (a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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