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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就地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股权发生 变化的应就地缴纳所得税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 纳税。   依据:国税发[2000]185号京国税发[2001]75号   国税函[2002]226号京国税函[2002]34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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