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支付的费用等应视为利润分配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514.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支付的 费用等应视为利润分配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 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 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 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 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京国税[2000]140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