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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工资和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录入时间:2005-01-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问: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工资和福 利费的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 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 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 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 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 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 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国家有什么 免税政策?针对当年新办的高新免税企业,当年有利润,股东进行分配时在提取两金 后是按照税前利润还是按税后利润分配?另外,有些购货发票在当年决算之前难以取 得,请问是否有规定必须在决算前将其冲减成本,视为利润?如果是,若下一会计年 度又取得了购货发票又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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