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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录入时间:2005-01-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问: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29号)第4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具体计算程 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 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 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 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 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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