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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什么样的投资收益不用补税

录入时间:2004-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509.什么样的投资收益不用补税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 利不再补税。   依据:国税发[1994]229号京国税[1994]0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 红利,按规定应补交所得税的,如果分配税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 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交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6]009号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同于联营、股份制企业,出资方同其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补因地 区税率差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依据:京税二[1996]266号   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所谓“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 的税收优惠和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含股份 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4]053号   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 税。   依据:国税发[2002]47号京国税发[2002]21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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