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问:我公司正处于“两免三减”优惠期,
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将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
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
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
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