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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期审增利润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问:我公司正处于“两免三减”优惠期, 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 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 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 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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