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4信息】 问:我公司为雇用员工购买的社会养老保
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
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还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
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
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
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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