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469.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
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
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
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呈报省级税务机关;省
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
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技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
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
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
国税发[1999]49号、
京国税[1999]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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