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某公司前不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些
财产的损失,全部损失价值5万元。但这些财产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该公司赔款7
万元,该公司询问超出部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所得包括股息、
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保险公司赔款大
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赔款超
出部分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计征企业所得税。(a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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