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近日,某地国税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一家生产电子仪表的私营企业今年前3个季度共发生产品设计费、设备调试费等
技术开发费用120万元,而2003年企业全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总共只有95万元。
了解这一情况后,税务人员当即提醒企业财务负责人,如果今年实现盈利,那么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开发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感
到担心: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以前也听说过,但好像只对国有企业有效,私营
企业使用该政策不知道算不算违规。
其实企业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
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中明确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对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
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
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
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
企业。同时,文件还对工业企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从实际情况来看,该私营企业的生产类型、
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等均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并且今年前3个季度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已经比去年总数增长了26%,因此只要今年实现盈利,按规定就可以享受技
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经过这番说明,企业财务负责人这才放下心来,并对
税务机关的主动提醒表示感谢。(a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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