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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申报财产损失时需报送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7.申报财产损失时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或报备说明及其他 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或报备说明中要注明财产损失总额、财产 损失类型、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内容。其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   (1)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时,要根据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因债 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 破产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 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 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2)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司法机关结案材 料、品质鉴定部门的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3)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第一,因盘亏造 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第二,因损毁、自然灾害等原 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第三,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 告。第四,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 料。   (4)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第一,批准 对外投资以及批准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对外投资 合同、协议或章程。第三,对外投资购入、转让或到期兑现的有关合同、协议。第四, 如属于中途转让联营投资,除提供第一、二、三项所要求的凭证外还应提供经会计师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或被投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复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 表、清算期间财务收支表以及有关部门批准被投资企业破产、倒闭或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注销其工商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5)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 料。   依据:京国税[1998]06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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