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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及期限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及期限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 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 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 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国税发[1997]190号京国税[1998]06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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