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及期限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
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
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
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
国税发[1997]190号、
京国税[1998]062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