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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分立亏损弥补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4信息】 434.企业分立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 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京国税[1998]05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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