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4信息】 433.企业兼并的亏损弥补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一,被兼并企业在被
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第二,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
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依据:
国税发[1997]189号、
京国税[1998]059号
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发生的经营亏损也应由其在弥补
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发生亏
损弥补期限应当从发生亏损年度起计算,由兼并企业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
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依据:
京国税[1998]059号
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
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
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
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
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
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依据:
国税发[1998]97号、
京国税[1998]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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