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4信息】 问:我公司借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借款)
能否做坏帐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
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
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
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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