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问: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如
何掌握?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
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
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
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
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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