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固定资产的折旧怎样计算税前扣除额,是
对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据笔者了解,本市事业单位有执
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也有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这两个制
度都没有利润的概念,只有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概念;都不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
目,也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均以原值计价,为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和大修
理的资金来源,设置了“修购基金”科目,该科目的使用,类似于1993年“接轨”
前行业会计制度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其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规定“修购基
金”的计提标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规定房屋每年计提2%(相当
于折旧年限50年),其他固定资产每年提取5%(相当于折旧年限20年)。但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专用设备等10年,一般设
备等5年。“修购基金”的提取标准远远低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税前扣除折旧的
标准。然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
产应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
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且要求以前未计提折旧的事业单
位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管理已逐步采取税法与会计核算分离的方法,因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虽然会
计制度规定不得提取,却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笔者建议,事业单位可以另记一套“辅助账”,以“虚拟折旧”的方式,计算出
可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将现在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虚拟)视为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追溯调整法”计算出以前年度应提折旧和开始征税年度
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当然,由于是“虚拟折旧”纳税人不必调整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具体做法是:首先应该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确定其购建年、月,然后在税
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折旧年限,根据其已使用时间计算出开始征税年度期初的已提
折旧(虚拟)和净值,然后在剩余的年限内每年提取“虚拟折旧”。应该指出的是,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
初已超过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则该项资产从开始就不能计提(虚拟)折旧。计算结
果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如果能正确区分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允许税前列支的折旧额应
为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固定资产的用途,则应实行
“比例分摊法”。同时,对已列入生产经营支出的“修购基金”不准税前扣除。
采用“虚拟折旧”办法以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处理时,可仍旧按照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修购基金”,而不计提折旧,同时,又能正确计算出应税前扣
除的折旧额。 (caiwugw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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