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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免税所得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所得税的所得额一般情况下,免税所得应免征所得税, 但在企业有亏损需要弥补的情况下,免税所得是否参与亏损的弥补,如果参与,应如 何弥补等问题目前在实务操作中仍有不少人含糊,因此,本文着重谈谈企业免税所得 弥补亏损中的几种处理方法。   企业免税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 题的通知》([1999]3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 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 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 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额,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 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免税所得在弥补亏损问题上,应该是先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再免征所得税。具体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在某一年度,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但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 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   例1:A企业2002年通过会计核算确定应税项目全年亏损10万元,另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额2万元。按照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A 企业2002年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应为8万元(即10万元-2万元)而不 是10万元。也就是说,A企业2002年应先用免税所得2万元弥补当年应税项目 的亏损后,才能将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而不是先将免税所得 免税,然后再将应税项目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二、在某一年度,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而且应税项目有所得额时, 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处理方法。   例2:A企业2001年通过会计核算确定全年亏损10万元,并依法结转以后 年度进行弥补。   情况一:2002年会计核算确定全年利润9万元,其中免税所得2万元;情况 二:2002年会计核算确定全年利润11万元,其中免税所得2万元;情况三: 2002年会计核算确定全年利润13万元,其中免税所得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 2002年应弥补2001年亏损数的利润如下:   情况一:首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利润7万元(即9万元-2万元)先弥补 2001年亏损;弥补后剩余的未弥补的亏损3万元,再用免税所得2万元弥补;未 弥补完的2001年的亏损部分1万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情况二:首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利润9万元(即11万元-2万元)先弥补 2001年的亏损;弥补后剩余的未弥补的亏损1万元,再用免税所得1万元弥补; 免税所得剩余的1万元,再免征所得税。留待以后年弥补的亏损数为0.情况三:首 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利润11万元(即13万元-2万元)中的10万元先弥补 2001年的亏损;弥补2001年亏损后剩余的应税项目利润1万元,再根据税法 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所得2万元免征所得税。所以,该企业2002年应交 所得税=10000元×33%=3300元。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举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有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免税所得 弥补亏损的正确做法是先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后,才能免征所得税,而不是先免征所得 税,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caiwugw2004100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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