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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标准及坏账损失作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问: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后,销售收入 的确认是否按制度实行,坏帐准备实行备抵法,其标准是什么?企业根据新制度的规 定自行制定的标准,其计算的坏帐损失是否可以作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未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企业计提 坏帐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现行税收政策对坏帐损失的处理规定与上述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法对企业计提坏 帐准备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是说企业不能自行 确定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 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经批准 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 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因此,企业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确定的计 提坏帐准备的比例,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只有按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金提取 比例,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基数与新 《企业会计制度》也有不同:一是“办法”规定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二是“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帐准备,而会计上对 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三是“办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 业务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这些不一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要进行调 整。(caiwugw200410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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