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
进行的宣传推广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在企业的所有费用支出中占有较
大比重。广告费用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的大小。现行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的条件及标准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如不同行业广告费的税前
扣除标准不同,有的行业广告费可全额扣除,有的产品广告费则不得税前扣除等,企
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广告费。本文认为,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必须注意以下
问题:
1.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以下简称84号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
的广告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广告是由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支付给非法承办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广告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广告费、虽已
支付但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广告费、或虽已取得发票仅属伪造发票的广告费以及未通过
媒体传播的广告费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2.不同行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不同
关于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应按照8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1] 84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
(1)限额扣除的行业,除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
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广告费为
8%以外,其余一般行业为2%,并且超过比例部门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
(2)全额扣除的行业,即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
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
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
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
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3.广告费扣除限额基数的范围
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只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
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4.以前年度广告费的抵扣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未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则可将其并入到当年实际发生的广
告费支出中进行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全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即:(当年实际
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十以前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额×适用的扣除比例。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以前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
支出之和小于企业全年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则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以前
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之和进行税前扣除;反之,则按广告费用的扣除限额扣除,
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5.严格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
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且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
除标准较低。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
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
实扣除。
6.不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非广告性质
的赞助支出及粮食白酒的广告费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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