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
录入时间:2004-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4信息】 问: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
464号)文件的规定,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
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
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
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
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
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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