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4信息】 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比较多,
在实务操作中仍有不少含糊之处,因此本文着重谈谈对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几种税务
处理方法。
一、严格界定投资收益的内涵
投资收益也称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但是,被投资
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不一定来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部分,
有的超过了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
视具体情况而定。
1、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累计盈余公积金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权投资所得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
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3、对超过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若超过投资成本,
视为投资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甲公司2001年元月1日,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向乙公司投资,
2003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分配支付额9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部分的金额为60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全部分的60万元,
视为股息性质投资收益,按股权投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另外的30万元,
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
若上例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分配支付额为18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全部分仍为60万元,另外120万元中的100万元视为投资
回收,冲减投资成本,而对超过投资成本的20万元,应按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股息性质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按照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
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的,除国家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
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股
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在对股息性质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来源于被投资企
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属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
的净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再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果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
等,分回的投资收益原则上不需补税(因被投资企业已纳税)。所以,对这部分免于
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因其分回时,已
还原税前收益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
优惠以外,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
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所得(还原时,按被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税率还原),
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允许按规
定在应纳所得税税额中进行抵免。抵免时,在被投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视同
已纳税给予抵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有时间限制的,没有
时间限制的减免税不享受抵免的优惠。
例:甲企业有A、B、C三个子公司。2003年度,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各子公司分回利润分别为34万元、44万
元、13.4万元,各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24%、33%,其中
B公司当年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甲企业200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将各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按实际适用税率还原税前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34/(1-15%)+44/(1-12%)+
13.4/(1-33%)=100+40+50+20=210万元
其次,将从C企业分回的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调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10-20=190万元
最后,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并将需补税投资收益允许扣除的税额在应纳所得
税中进行抵免。
甲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190×33%-34/(1-15%)×15%-
44/(1-12%)×24%=62.7-40×15%-50×24%=
62.7-6-12=44.7万元
计算时应注意从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44万元还原时按事受定期减免税后的实
际税率12%计算,而抵免时则按法定税率24%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视同已纳税。
这种计算方法看似繁琐,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投资收益的填报要
求,而且从企业会计核算来看,这样计算能准确分清投资收益的不同来源渠道,以及
区分需要补税和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
三、股息性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企业
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激企
业所得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
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注意: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有高有低,应以适用税率
低的投资收益先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用适用税率高的投资收益补税。)再用不需
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例:甲企业有A、B、C三个子公司,2003年度甲企业亏损50万元(甲企
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各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分别为34万元、44万元、
13.4万元,各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24%、33%,其中B公
司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因甲企业当年亏损50万元,从各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
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税。补亏顺序为A-B-C,即先用来自A公司的投资收益补
亏,再依次用来自B、C公司的投资收益补亏。
具体计算如下:
A公司税前所得=34/(1-15%)=40万元
B公司税前所得=44/(1-12%)=50万元
C公司税前所得=13.4/(1-33%)=20万元
先用来自A公司的税前所得40万元弥补甲企业亏损,不足部分10万元,再用
来自B公司的税前所得弥补,B公司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40万元,再按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来自C公司所得20万元,因税率相同,不需补税。
甲企业200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40×33%-40×24%=2.8万
元
若上例中甲企业亏损为100万元,则先用来自A、B公司的税前所得90万元
弥补甲企业亏损,不足部分10万元,再用来自C公司的税前所得20万元弥补亏损,
补亏后,还有余额10万元,因C公司税率与甲企业税率相同,不需补税。甲企业
2003年度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h20040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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