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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426.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税务 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记应纳税所 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 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国税发[1996]162号、京国税[1996]196号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 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 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 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依据:国税函[1996]653号、京国税[1996]19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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