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时间
录入时间:2004-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4信息】 401.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报批提取管理费的,须于提取当年的七月底以前向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须于提取当年的十一月底前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
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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