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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400.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第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第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 详细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为规范我市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审批、提取、使用的 管理工作,凡总机构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原则上采用 限额核定的方法提取。限额一般以上年符合规定的分项目实际合理使用数额,加提取 当年符合规定的合理增减因素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提取管理费的,以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方法提取。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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