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对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十九、对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应当注意
哪些问题
(一)资料
1.A、B、C、D、E、F六家公司,其工资税前扣除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标准均为800元/人/月。2001年各企业有关工资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计税工资标准 本年实际提取数额 本年实际发放数额
A 100 80 50
B 100 80 80
C 80 100 50
D 80 50 100
E 50 100 80
F 50 80 100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上述六家企业2001年度工资扣除及纳税调整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
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正确执行该项政策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计税工资属于永久性差异,本期从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提取的工资视同全
部影响损益,按规定进行扣除。
2.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以及内部考核等原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工资常常
与发放数不符。因此,一般不将次年元月份发放的工资作为本年12月份应发的工资,
也不将本年元月份发放的工资作为上年度12月份应发的工资,而是将“应付工资”账
户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作为本期提取数,借方累计发生额作为本年实际发放数。
3.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核算应付工资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先发放,后结转”。
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提取数等于发放数,如果发放数大于计税工资标准,应将超过标
准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放数小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据实扣除,不作
纳税调整。另一种是“先提取,后发放”。这种形式被广为采用,对这种情况实行
“限额据实扣除”原则。具体办法如下:
(1)实发数<提取数<计税工资标准
此种情形应据实扣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部分应调增所得额。这样规定,主要
是为防止企业在实际工资规模远远小于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时故意多提工资,从
而减少所得额。A企业应调增所得30万元。
(2)提取数<实发数<计税工资标准
此种情形应按提取数扣除,企业动用了应付工资年初余额的部分,不得调减所得。
因为计税工资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付工资年初数属于在以前年度不得扣除的部
分,在本年度实际发放时仍然不能扣除。因此,B公司不作纳税调整。
(3)实发数<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数
此种情形应据实扣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金额应调增所得。其理由是企业提取
数大于实发数的金额全部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所得额。因此,C公司应
调增所得50万元。
(4)提取数<计税工资标准<实发数
此种情形应按提取数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实发数大于提取数,说明动用了以前
年度的工资结余,这部分结余属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本年度发放时亦不得
扣除,即不得调减所得。因此,D企业不作纳税调整。
(5)计税工资标准<实发数<提取数
此种情形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提取数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应调增所得。
因此,E企业应调增所得50万元。
(6)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数<实发数
此种情形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提取数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应调增所得。
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在本年度发放时不得扣除。F企业应调增所得30万元。
解题指导: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在调整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工资薪金
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人员及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职工、
待岗职工。(2)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企业的临
时人员较多,而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
实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例如,某棉花加工厂职工人数为240人,其中
40人为临时人员,平均工作5个月,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人/月,则:
计税工资限额=200人×12月×800元/人/月+40人×5月×800元/人/月=
1920000+160000=2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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