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提取范围和提取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393.管理费提取范围和提取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
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
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
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
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而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母公司、
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总机构)。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
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
后下拨使用,如必须由多级管理机构直接提取的,应由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
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备案后,由多级管理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提取;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从其批准的文件规定提取多级管理机
构的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凡不属于上述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总机构,不得计提
总机构管理费。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第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第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
费支出的。
第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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