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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限额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392.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限额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 定额提取,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 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应控制在被提取(分摊)企业经 营收入的2%以内。提取方法应公平合理,不能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应考虑企 业的承受能力。 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凡支付的管理费金额超过其经营收入2%以上的部 分,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二[1999]19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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