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386.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
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是:1.营业执照
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
(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
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
证明];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7.经济实体
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
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经济实体
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京国税发[2003]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补充规定: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减免税手续。
依据:京国税发[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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