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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优惠政策可适用于哪些人?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一项出台较早的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早在1994年,为鼓励企业安置城镇 待业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后,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鼓励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税收扶持性政策,明确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 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适用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 释放人员共五类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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